先提醒您 !! 依目前的法律規定,遺產稅要2個月內申報,如果來不及也要申請延後喔,不然被罰是很大的一筆數目喔 ( Joseph)
資料來源 Yahoo 知識+ Pey-Shi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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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往生之後要怎樣領取存款呢??
1、 如果還沒有辦儲戶的,直接帶存摺印章就可以了。不動產的部份可以請代書辦比較快,要準備死亡證明書
和印鑑證明等等。
2、需先辦理遺產稅申報,再拿國稅局所核發之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需載有死亡日期)、銀行存摺、繼承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等文件至銀行辦理提領。(建議您先電話洽詢銀行承辦員)
如果沒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可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其內容記載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資料,核對無誤後再依此辦理遺產稅申報。
申請”財產歸戶資料”需附文件:
1. 戶籍謄本一份(被繼承人-除戶)
2. 身分證正本一份(繼承人)
3. 普通印章(繼承人)
※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加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普通印章。
申報遺產稅需準備文件:
1. 遺產稅申報書(由國稅局或公所提供)
2.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 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4. 繼承系統表(由國稅局或公所提供)
5. 存款或定期存款,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6. 申報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
7.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的,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 如遺有不動產需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影本。
【遺產稅】核算方式:(死亡日期在95年1月1日以後)
1.免稅額為779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1,558萬元)
2.遺有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3.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加扣45萬元)
4.遺有父母親,每人扣除額111萬元
5.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以上有拋棄繼承權者,則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第9款
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民法
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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