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遺產總額 省下一大筆稅

聯合新聞網 
2005-06-13 03:51

蔡姓婦人在丈夫死後六年發現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減少繼承丈夫的遺產總額達一千八百餘萬元,省下可觀的遺產稅,但被國稅局否決;經幾度訴訟後,最近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蔡婦勝訴確定。

「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配偶合法節省遺產稅的利器,當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可取回婚後一半財產,免付遺產稅。

蔡姓婦人的丈夫於八十四年死亡,蔡婦於八十五年列報九百多萬遺產稅,但南區國稅局查到蔡先生遺有現金三千多萬元,及死前三年間贈與四十多萬元,核定遺產稅為四千四百多萬,補稅及罰鍰各七百一十八萬餘元。

蔡婦申請復查,國稅局追減了遺產總額一百五十萬元及罰鍰四十九萬多元。九十年八月,蔡婦得知可經由「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減少遺產總額一千八百一十九萬餘元,乃向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提出申請,請求從遺產中扣除,但被以超過五年時效駁回。蔡婦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首嘗勝果。

南區國稅局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近敗訴確定,理由有二:

第一,「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由生存配偶提出,如果有時效爭議,要由其他繼承人提出抗辯,稅捐機關無權行使,更何況其他繼承人已出具同意書而無異議。

第二,「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在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生存配偶只要行使這項權利,請求到的財產自然會從遺產中扣除而免課稅,這是行使權利的當然結果,國稅局不能主張這是規避稅負的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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