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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基金炒短線 即起開罰

更新日期:2008/06/02 04:33 孫彬訓、薛翔之台北報導

金管會要求基金業者全面實施短線交易規範,多家銀行發函消費者,提醒6月開始,若把基金當做股票短線操作,將有明確罰款,罰款從0.01%到1.5%不等。

 

目前在短線交易的天數,大多數投信業者,都以持有未滿7日為基準,此外,德盛安聯投信14日、第一富蘭克林投信30日、德銀遠東則最長,高達90日。罰款部分,多在0.01%-0.1%間,高於此標準的僅有德盛安聯0.3%、第一富蘭克林投信1%、最高的則是華頓投信的1.5%,德銀遠東目前無罰則。

 

雖設有罰則,但投信強調,罰款費用還是會繳到基金的總資產當中。目前的收取買回費用的計算方式,是採用買回單位數×買回淨值×買回費率=短線交易的罰款;至於短線交易的定義,則是用「申請贖回或買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投信規定的短線交易天期。

 

較為特殊的是,第一富蘭克林投信不但定義的短線交易時間,長達30日、罰款金額更高達1%,但是近期修訂相關規定,增列「特殊原因」不在此限制,特殊原因指的是:基金淨資產價值單日跌幅超過7%,或連續2個營業日累計跌幅逾10%者。

 

此外,在投信投顧公會與信託公會近期經過溝通後,針對投信公司須出具給保管銀行的聲明書,雙方已取得共識,日後在聲明書上,將註明是在投信事業據實資料的情形下,保管銀行依此完成覆核。

 

也就是說,若是起因於投信公司提供的資料不盡完善,導致保管銀行的覆核程序,出現疑慮時,保管銀行本身則無須付擔法律責任;預計該項聲明書在金管會正式發文後,基金募集進度被延宕,可望因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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