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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注意 借券依租賃所得課稅

更新日期:2008/04/24 09:24 【黃詩凱台北報導】

 借券交易在股市中每日發生,但投資人也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依照稅法規定以及行政法院判決,借券費用屬於「財產租賃所得」,若遇除權除息收取的補償費,則屬「其他所得」,都必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官員說,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且若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計算有價證券的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87年間將乙公司股票借予證券商丙公司,約定次日返還,但因乙公司股票剛好於返還日除權,因此丙公司除返還相同數量除權後乙公司股票給甲君外,另給付甲君借券費用5萬餘元,及除權息現金補償款160餘萬元。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當年度未申報前述所得,因此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稅額並處罰鍰。甲君不服,提起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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