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凶宅不敢說 屋主還錢170萬

更新日期:2008/05/27 04:32 劉鳳琴台北報導

胡姓女子4年前透過房屋仲介出售房屋,因未告知該屋曾發生凶殺案,最高法院認為胡女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准予解約,應返還買主價金170萬元。

 

雖然胡女辯稱房子是她向另名張姓女子所購,並不知道曾經發生凶案,但判決認為依房屋交易觀念,屋內是否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是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若購買者知道是凶宅,會心生恐懼而無購買意願,並影響房子的交易價值,應屬重大瑕疵,且凶案發生僅6年餘,不能認為發生時間久遠,縱使該屋曾數度易主,胡女仍應依約及依法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敗訴的胡女是九十三年五月經由北區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與陳女訂約,將位於中壢的1戶房屋售予陳女,房屋價款為180萬元,陳女付清價款搬入居住後,始知該房屋於八十七年二月曾發生凶殺案,原屋主韓秀美夥同男友,將熟睡中的丈夫砍殺10餘刀死亡。

 

陳女不甘耗費積蓄,買到的房子竟是凶宅,認為胡女故意隱瞞真實狀況,要求解約返還價金180萬元及購屋時的花費68000餘元。

 

但胡姓女子表示,房子是向張女所購,她本人曾在該屋居住年餘,未曾發生異狀,況其不知曾發生凶案,其前手張女在出售房屋給她時,曾書立未曾發生「非自然身故」說明,不該由其負瑕疵擔保責任。不過,判決認為,縱張女有出具前項說明,但只能作為胡女是否得對張女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依據,胡女既將房子售予陳女,即對陳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判決胡女應退還房屋價金,因之前胡女已給付10萬元慰問金,應該扣除,再給付陳女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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