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8.02.01
因應移轉訂價查核 3大策略
【黃詩凱/台北報導】

 

     移轉訂價是各國稅務主管機關瞄準跨國企業關聯交易的利器,調整稅額通常十分驚人。不過,由於各國實施此制度的時程和細部規定都不盡相同,畢馬威華振(KPMG China/HK)合夥會計師曾士庭表示,以中國為例,稅務機關進行移轉訂價查核時,可能分成三狀況,宜視主管機關實際用意不同,作出判斷,擬定合適因應策略。

     曾士庭說,以中國為例,移轉訂價在二○○四年之前,案例不多,個案調整稅額,最多才五萬美元。但自此之後即陸續增加,到二○○六年透過移轉訂價制度調整的稅額,估計已接近一億美元。

     同時,由於今年中國首度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其中針對移轉訂價,訂出各項要求,包括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一般反避稅條款等。

     曾士庭分析,中國稅務總局去年曾發布正式文件,表示將透過統一形式和調節規範移轉訂價分析,以增強移轉訂價行政管理,但進一步歸納之後,若企業接到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資料進行移轉訂價查核時,可能分為三種狀況,相對應的策略也必須不一樣。

     第一種是地方稅務局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進行查核,曾士庭說,碰到這種狀況,「不用太擔心」,依要求提供相關資訊即可。第二種則是被選中,成為移轉訂價查核對象,此時就必須詳細上報各項文件和資料,且由於類似案件一定會上報北京,即使平日與地方稅務局維持良好關係,也不能夠大意。

     第三種則是稅務總局為了調查同產業公司,向競爭對手調資料,藉此核定同業利潤水準。曾士庭說,企業若碰到此種情況,有義務提供資料,但切記不能連事涉商業機密部分一起送出,雖然稅局有保密的義務,但難防讓商業對手知悉。

     因此,曾士庭說,企業在接到移轉訂價查核要求時,因為要求標準不同,必須先判斷屬於前述那一種狀況,再作因應。至於事先與稅局協議的「預約訂價安排」(APA)制度,由於目前中國稅務總局人力資源仍嫌不足,加上政治因素,台商沒有選擇「雙邊預約」的可能性,同所合夥會計師孫桂華認為,申請成功可能性不高。

     孫桂華說,目前為止,中國大約有一五○例成功單邊預約訂價安排,雙邊則有三例,分別是中國與日本、美國和韓國締結,但都至少經過九個月的事前協商討論以及文件往來,甚至必須安排雙方稅官會談,因此短期之內,應不會成為普遍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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