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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逾30萬元 可分期繳納

更新日期:2007/11/07 09:58 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繳稅也可分期付款?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照本地稅法規定,只有當民眾繳納遺贈稅、且稅額逾三十萬元,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最長期限可達二年,但必須加計利息。

 

 至於利息計算方式,則是採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若善於理財的民眾,又正好需要繳納遺贈稅,可以將此法規納入考量,進行資金調度。

 

 目前郵局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為二‧四八%,若納稅義務人有把握投資報酬率能高於此數字,可以在繳納大額遺贈稅款時,申請分期繳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國稅局官員說,綜觀本地稅法,只有遺贈稅可以直接申請分期繳納,也不需要任何理由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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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作法是網友提供的,如果要最近的作法請和我聯絡 我的MSN: chaofu888@msn.com  

 
一般高資產的人在遺產與贈與稅方面,合法的做法有哪些?
 
 目前聽說許多節稅的方式都不太能運作了,好像政府一直在封殺這些方式!
基本上要以合法的方式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還有哪些方式可行?
 
的確,許多方式政府都一一將管道封起來,不過那些原本就很多是走灰色地帶的方式。目前合法運作的方式還有很多,我大致將它分成以下十大種:
一、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稅負優惠(因為可以免稅以及抵稅,不過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有可能修法改變)
三、農業用地之稅負優惠(贈與或繼承後五年不移轉即免稅)
四、運用債務節稅(為扣抵項目,可以降低遺產總額)
五、善用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以繼承方式移轉財產(遺產在1000多萬的可以考慮用繼承移轉即可)
六、生前規劃贈與配偶財產,或利用剩餘財產請求權降低稅負(配偶贈與不論金額免稅,若配偶名下財產不多,剩餘財產請求可以大幅降低遺產總額)
七、歸化外籍,避開境外財產之遺產稅負擔(不過……等於以後不能常常回國,也就是死亡前兩年不能在台灣待超過365天)
八、利用藝術品節稅(要申報,且未來賣出仍要繳稅)
九、利用人壽保險節稅(免稅)
十、利用投資公司規避贈與稅(算不算合法就要看運作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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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資訊~富人逃稅 小市民抗稅寶典
 

中時電子報獨家連線—新新聞專題報導

富人逃稅 小市民抗稅寶典

永遠不要輕視人民的智慧,在長期稅制不公,政府改革遲緩中,其實早有許多中產階級,發展出一套又一套合法抗稅的手段,而這些手段正在許多小市民團體中口耳相傳,成了一股潛流。本報蒐集了三個較為多數人使用的手法,為了保護當事人,都用化名稱呼,這些手法也許都不是大金額,但正如受訪者黃先生所說:認為如果有足夠數量的受薪階級都採用「合法抗稅」,政府或許就會感受稅收減少的壓力,承認目前稅制對小老百姓的不公不義,他希望政府能聽到受薪階級心中的不滿,順應民情調整,如此一來,小市民也不用「自力救濟」發明自救節稅招數了。

新新聞周刊/秦美華、黃創夏

【小市民合法抗稅寶典一】:自己開公司享受富人節稅術

三十五歲的賈先生奮鬥了十年,靠著專業和每天十二小時以上的超時工作,好不容易混到一家資訊公司中高主管的職位,月入十萬元左右,每到了報稅時分,都要心痛萬分地繳出約十萬元的稅,將近一個月的薪水給了政府,卻從來沒感受到政府為他作了些什麼?

賈先生思索著,為什麼開公司的朋友,吃飯喝酒、生活必需樣樣可以扣稅,他卻只能扣除七萬四千元的最低生活免稅額,在台灣,可能用這七萬四千元生活一年嗎?又氣又惱的他決定用行動對抗不合理稅制。


STEP一:開人力派遣公司自己當老闆

首先,他前往地方政府主管營利事業登記機關,正式登記申請公司行號,成立「賈氏人力派遣公司」的一人公司。

STEP二:派遣自已回原公司上班。

他再和原公司協議,從他是甲公司的職員改成為「賈氏人力派遣公司」派到甲公司的人員。甲公司支付每月十萬元的派遣費用給「賈氏人力派遣公司」,而「賈氏人力派遣公司」則每月支付他最低薪資一萬五千八百元。

STEP三:開立合法憑證,開銷全抵稅。

合法憑證有三類:1.統一發票;2.收據、證明或普通發票;3.經手人之證明(例如出差報告)。

從此以後,身為「賈氏人力派遣公司」員工的賈先生一切生活所需都打統編,帶女朋友唱歌看電影報交際應酬費,房租水電、營業用雜支(如文具、耗材、電腦設備等)、差旅費等,房屋裝潢也可報修繕費用抵稅、甚至買車登記為公司營業用車,連罰單、停車費都可報公司開銷,參加補習班進修也可申報為員工教育進修費用。 他用公司名義購買電腦、電視、DVD等一切用品,皆可列入公司生財器具固定資產,各項用品時間一到(例如,機車五年,汽車七年,各項物品時間不同),都列入資產損失的固定資產報廢、折舊扣稅。甚至健保費用都可以抵稅,他的每一筆花費都可以忠實反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的基本精神。

STEP四:合法節稅是權利

根據規定,行號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不論經營盈餘或虧損,每三個月要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年終須繳交約一萬多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開立發票之行號或公司若虧損時,則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兩個月之營業額須依據發票上繳稅捐稽徵單位五﹪之營業稅。

「賈氏人力派遣公司」實際收入只有甲公司支付的每月十萬元,在各項實際開銷都依法開立發票扣抵之後,所剩無幾,且根據兩稅合一制度,國稅局會將所繳之營業稅退回給「賈氏人力派遣公司」的老闆賈先生,而同樣是「賈氏人力派遣公司」員工身份的他,在個人所得稅的部份,依每月實領一萬五千八百元收入計算,扣除免稅額和扣抵額之後,實際收入達不到最低應繳稅之開徵點七十五萬元,已經四年不須繳稅。

賈先生指出,也許年薪百萬以上的人用這種方法節稅才能損益兩平,但目前雙薪家庭要達到百萬年收入並非難事,且家用所須的開銷支出更大,成立公司行號,確實反應真正的盈餘所得,合情合理且「合法」。


【小市民抗稅寶典二】分分合合,夫妻阿Q節稅法!

結婚之後,柴米油鹽醬醋茶樣樣要錢,都是貿易公司員工的曾姓夫妻兩人一起生活並不會比較省錢,孩子出生之後,開銷更是驚人,然而夫妻合併申報的標準扣除額卻較單身者更低,一人為四萬四元,兩人合併申報卻只有六萬七元,政府的稅法常被譏為「懲罰婚姻」。

曾姓夫婦對此深感不平,他們利用結婚、離婚的當年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的規定,因此在五年前開始,在第一年的一月一日辦理結婚,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離婚,每兩年的年初、年末都辦理一次結婚離婚,合法規避夫妻合併申報的不公。每兩年辦一次手續,雖然有點麻煩,但曾姓夫妻樂此不疲,他們除了獲得了對抗稅制不公的精神勝利之外,更有實質斬獲,曾先生表示,例如本來合併申報的淨額超過13%的稅率上限九十九萬元一點,就必須適用二十一%來的稅率計算,但分合戰法可以減去這兩萬一千元的差額可讓他們的稅率下降一級,省下了不少錢。但不擔心弄假成真嗎?頗有風運與姿色的曾太太笑著說,肯不肯再辦理結婚,「要擔心的應該是他啦!」,看來對夫妻對感情深具信心,才敢能用這一怪招節稅。


【小市民抗稅寶典三】合法拖稅,稅金化作理財基金

黃先生是一個民間企業的中高階主管,在二○○三年總收入超過一百六十萬元,想到政府遲遲不願進行稅制改革,年輕時自栩為左派的黃先生總想找機會對抗一下,他和一位高科技公司任職協理的朋友討論出「稅金變成理財金」的對抗方式。

黃先生於是在二○○四年五月報稅時,「不小心」漏報了一張稅單,他就把這筆應繳的九千七百四十三元稅金去購買股票,看看政府會怎麼樣。等到了十月,黃先生收到國稅局通知,說要他補稅,補稅單上有一個申訴電話,黃先生就依號碼打去詢問,國稅局對黃先生的收入根本一清二楚,黃先生心理很不舒服:「明明政府就很清楚每個人稅收情況,幹嘛還要每年麻煩百姓找各種稅單。」黃先生因此把「不小心」漏報的稅單在期限內補寄給國稅局。

到了二○○五年三月中,國稅局再度寄了補稅單給黃先生,要他在四月中前補稅款,補稅單上依然有一個申訴電話,黃先生再度依法申訴,又爭取到一個月的緩衝期,結果直到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黃先生才把去年應繳的九千七百多元繳納國庫,一毛錢都不用罰,而他用這筆錢買的基金,也獲利二一﹪。

黃先生說,拖稅的稅額也許不多,但若是百萬納稅人都合法一起幹,政府恐怕就有稅收不足的國庫危機了,這樣子政府有壓力,才會正視稅法不公的問題,認真進行稅改,而拖稅就像一般企業開立三個月、六個月的支票,當作理財手段一樣,納稅人當然也可以把稅金當成是一年支票,稅金當理財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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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免繳稅 怎麼做到的

聯合新聞網 
2005-06-13 03:51

全國頂尖的40位大富豪,竟有八個人透過精心的租稅規劃,在92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中一毛不繳。這八個人是怎麼「節稅」的呢

一位租稅專家說,這八名富豪全年的所得都超過3億元,如依一般的扣除額節稅,3億元的所得是不可能做到「零繳稅」的目標,依此推測,這八個人應該都是利用海外所得免稅與鉅額公設地等捐贈,才能達到鉅額節稅的目的。

其實,不只財政部日前揭露的這八大富豪懂得利用所得稅的漏洞,大行節稅之便。全台有很多的巨商富賈,都有專業人士幫忙進行租稅規劃。要在課稅所得中省下鉅額所得稅負,只有二大要訣:一是把「課稅」所得轉為「免稅」所得;二是多做大善人,傾全力找低成本、高效益的捐贈節稅工具。

如何把「課稅」所得轉成「免稅」所得?悶著頭在證券市場賺取證交所得,已經不算什麼學問,厲害的大富豪,會在國外設立一家控股公司,再透過與自己所投資的台灣公司換股的方式,讓外國公司因此取得台灣公司的主要股權,接著就能大玩節稅花招。

成立海外控股公司的好處可多了。台灣公司的主要股東,包括大老闆自己,因為與海外控股公司換股,會從本土企業投資人,變成外資投資人,「正港」的台灣企業也搖身一變成了外商公司。

財政部對於這種股權「五鬼搬運法」完全無法可治。當台灣公司的大老闆統統變成直接持有國外控股公司股權,間接持有台灣本土公司股票的「外國投資人」時,台灣本土公司賺錢分派的股利給國外控股公司,再由國外控股公司轉派給這些間接持有台灣公司股權的大老闆時,中華民國所得就變成了境外所得,大老闆們一毛錢的稅都不必繳。

同樣是高額股利,懂得利用在第三地設控股公司,再轉持有台灣公司股權的高所得者,就可以完全免稅。據說,這是目前最流行的企業老闆節稅手法。

另外,高所得者廣為運用的第二種節稅必殺技,就是撒小錢、換高額捐贈抵稅收據。廣設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後,再捐款助學,或是在92年以前十分盛行,高所得者大肆買進的低廉公共設施保留地,現在無公正鑑價的骨董、字畫等,都是高所得者蒐羅的節稅必需品。

以財政部公布的全國前40大富豪為例,92年間,這40個人一年賺了270億元,光捐贈就捐出價值180億元的財產。財政部說,他們並不是真的捐出180億元財產,而是懂得利用捐贈收據節稅。例如,喧騰一時的公設地捐地節稅,就是因為公設地市價極低、公告現值卻很高的怪象,讓很多高所得者只要花一塊錢的代價,就可以拿到十塊錢的抵稅權,財產還留在自己口袋,國庫卻無稅可收。

捐地節稅在92年被抵掉的所得稅初估接近600億元。雖然92年已是捐地節稅可運用的末班車,但財政部也發現一些需要鑑價,或沒有公訂市場價格的財物如骨董、字畫等,現在已代替公設地,成為捐贈的主流。

高所得者愛用什麼樣的絕招節稅?看看財政部提出的最低稅負制方案也能一窺堂奧。包括個人的海外所得、捐贈、保險給付與員工分紅配股,都被列入優先課徵的最低稅負稅基,代表的意義就是:高所得者在這些項目上已經玩得過火,財政部準備收網,除了要稅收,也為了要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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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遺產總額 省下一大筆稅

聯合新聞網 
2005-06-13 03:51

蔡姓婦人在丈夫死後六年發現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減少繼承丈夫的遺產總額達一千八百餘萬元,省下可觀的遺產稅,但被國稅局否決;經幾度訴訟後,最近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蔡婦勝訴確定。

「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是配偶合法節省遺產稅的利器,當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可取回婚後一半財產,免付遺產稅。

蔡姓婦人的丈夫於八十四年死亡,蔡婦於八十五年列報九百多萬遺產稅,但南區國稅局查到蔡先生遺有現金三千多萬元,及死前三年間贈與四十多萬元,核定遺產稅為四千四百多萬,補稅及罰鍰各七百一十八萬餘元。

蔡婦申請復查,國稅局追減了遺產總額一百五十萬元及罰鍰四十九萬多元。九十年八月,蔡婦得知可經由「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減少遺產總額一千八百一十九萬餘元,乃向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提出申請,請求從遺產中扣除,但被以超過五年時效駁回。蔡婦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首嘗勝果。

南區國稅局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近敗訴確定,理由有二:

第一,「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由生存配偶提出,如果有時效爭議,要由其他繼承人提出抗辯,稅捐機關無權行使,更何況其他繼承人已出具同意書而無異議。

第二,「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在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生存配偶只要行使這項權利,請求到的財產自然會從遺產中扣除而免課稅,這是行使權利的當然結果,國稅局不能主張這是規避稅負的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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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醒您 !! 依目前的法律規定,遺產稅要2個月內申報,如果來不及也要申請延後喔,不然被罰是很大的一筆數目喔 ( Joseph)


資料來源  Yahoo  知識+  Pey-Shi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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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往生之後要怎樣領取存款呢??

 1、 如果還沒有辦儲戶的,直接帶存摺印章就可以了。不動產的部份可以請代書辦比較快,要準備死亡證明書       
   和印鑑證明等等。
 2、需先辦理遺產稅申報,再拿國稅局所核發之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需載有死亡日期)、銀行存摺、繼承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等文件至銀行辦理提領。(建議您先電話洽詢銀行承辦員)

如果沒有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可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其內容記載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資料,核對無誤後再依此辦理遺產稅申報。

 

申請”財產歸戶資料”需附文件:

 

1. 戶籍謄本一份(被繼承人-除戶)

 

2. 身分證正本一份(繼承人)

 

3. 普通印章(繼承人)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加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普通印章。

 

申報遺產稅需準備文件:

 

1. 遺產稅申報書(由國稅局或公所提供)

 

2.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除戶(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3. 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需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4. 繼承系統表(由國稅局或公所提供)

 

5. 存款或定期存款,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6. 申報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

 

7.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前1個月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權的,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如遺有不動產需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影本。

 

【遺產稅】核算方式:(死亡日期在9511日以後)

 

1.免稅額為779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1,558萬元)

 

2.遺有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3.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加扣45萬元)

 

4.遺有父母親,每人扣除額111萬元

 

5.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以上有拋棄繼承權者,則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

 

16條第9

 

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民法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1139 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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